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这类企业却存在一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
“精准、降费、创新、三提高”
“在各类科技创新企业中,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强,发展潜力大,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这类企业普遍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较高、缺少足够抵质押物,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介绍《通知》出台背景时表示。
为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其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专项担保计划的支持对象、分险比例、担保费率、担保金额、代偿上限、补偿机制等要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概括起来,就是“精准、降费、创新、三提高”。
“精准”在于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精准“滴灌”经营主体。《通知》确定了7类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梯度跨度较大,从企业可自行申报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优质企业梯度中较低级别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等,均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同时,专项担保计划注重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按照梯度培育的理念,分层分级确定了国担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通知》明确,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此外,还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将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通知》划定了担保收费标准“红线”,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确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严禁合作机构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创新”是指创新业务联动模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在发展初期就获得“债权+股权”综合型金融服务,有利于投入更多资金开展科技创新。
“三提高”则指的是提高分险比例、担保金额、代偿上限,引导金融机构注入更多金融活水。通过将国担基金的贷款责任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不超过40%,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代偿率上限从4%提高至5%,有效提升了市(县)直接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担保积极性,带动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
据悉,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立了国担基金,构建了“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介入,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即,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担保体系分担剩余80%的风险(通常国担基金分担2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20%、市(县)直保机构分担40%),大大降低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相应提高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银行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升。
自2018年成立以来,国担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累计4.73万亿元,服务经营主体约420万户次,服务就业人数超4000万人次,为满足普惠领域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发挥积极作用。
“这次出台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做加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轻装上阵。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承担风险带来的资金缺口,财政部门将加大财政补偿力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彭乐怡